新華社南京3月14日專電(記者王駿勇朱國亮)備受關註的南京江寧“男童被潑硫酸案”14日宣判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蔡士林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2013年5月30日,就讀於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學的10歲學生許某在上學途中,突然遭到一男子用酸性液體潑向臉部,造成傷景觀設計殘。經審理查明,2010年2月,被告人蔡士林通過他人介紹與劉某相識併發展為男女朋友。2012年9月,劉某提出分手,蔡認為自己感情受騙、經濟受損,遂產生報複想法,並準備了硫酸、水槍、水瓢等作案工具,因找不到劉某,蔡決定採用潑硫酸的方式傷害劉某之子許某。2013年5月30日7時30分,蔡守候在許某上學的必經之路,將事先準備好的硫酸倒進水瓢,在許某路過時,迎面將硫酸潑至許某臉上和身上,致其面、頸、胸部大面積灼傷,容貌嚴重損毀。經鑒定,構成二級傷殘。第二天凌晨,被告人蔡士林在親屬陪同下,到南京警方投案。法院審理認為,蔡士林因與孩子的母親有戀愛糾葛,經過預謀與準備,對無辜的未成年人潑灑硫酸,致被害人嚴重傷殘,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,犯罪後果特別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而在犯罪後,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在審理期間,應蔡士林要求,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、康復費等經濟損失,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,有一定悔罪表現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以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被告人蔡士林獲刑無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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