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北京6月9日訊記者梁士斌 交通運輸部今天在其網站上公佈了《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試行辦法)。試行辦法規定,對於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予以審批、許可,發現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,事故應急處置不力,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,追究單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責任。
  試行辦法對責任追究的方式、程序以及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的條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。試行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。
  試行辦法規定,謊報、瞞報、漏報、遲報安全生產事故;未建立應急預案,或者未按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突發事件預警預防;隱患排查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,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,應當追究單位責任。
  試行辦法規定,未履行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把關職責、違規從事生產作業、與當事人串通騙取安全生產許可或者安全生產評價證書等,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,追究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  試行辦法對單位責任追究規定了安全生產約談、掛牌督辦、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批評四種方式。對於有關責任人則採取通報批評、離崗培訓、停職檢查、調離崗位等責任追究。
  所在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,不得以對人員的責任追究替代對單位的責任追究。
  如果單位及人員干擾、妨礙事故調查處理,幫他人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,一年內重覆發生同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,在安全生產管理、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、瀆職行為的將從重處理。
  試行辦法規定,責任追究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,並向社會公開。
  試行辦法還對如何辦理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程序作了規定。  (原標題: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發生將追究領導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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